海南中汇油品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经采取上门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文书送达你公司,并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采取公告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洋浦地税限改〔2016〕26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3日
附件:
《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洋浦地税限改〔2016〕26号)
附件
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洋浦地税限改[2016]26号
海南中汇油品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040578714800):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印花税(所属期为2011年12月),契税(所属期为2011年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属期为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的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洋浦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2016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