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陆地和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所划定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简而言之,所谓红线,基本是底线,不能再退,退了生态服务功能会弱化甚至消失。
二、海南为什么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对于维护我省的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一方面能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防止我省生态系统退化,减缓与控制生态灾害,对维护和保障生态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生态保护红线都划了哪些地方?
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已划定,省政府于2016年9月18日正式批复并发布通告。已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1535平方公里,占陆域面积33.5%,划定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8316.6平方公里,占海南岛近岸海域总面积35.1%。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以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1)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和涵养区,重要水土保持区,重要防洪调蓄区;(2)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旅游功能保护区;(3)海岸带自然岸线及邻近海域;(4)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入海河口,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集中分布区,潟湖等;(5)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
如想了解您所关注的区域是否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敬请登录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www.hnsthb.gov.cn查询。
四、生态保护红线是如何划定的?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依据环境保护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划定要求,在科学、系统评价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服务功能和海岸带生态敏感性的基础上,统一协调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产业发展规划的冲突和矛盾,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
在划定过程中,通过座谈、走访、实地调查、意见征求、逐个市县对接等方式反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核实对接,先后召开部门座谈会20余次,3轮书面征求市县意见,5轮逐个市县对接,实地核查路线5000余公里,核查点位2500多个,确保红线准确落地。
五、生态保护红线区如何分类?
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将生态保护红线区依次划分为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入的是受到严格管控、生态服务功能极重要、极敏感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海岸带陆域0-200米自然岸段等区域。
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入的是保护级别较为宽松且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或敏感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海岸带陆域200-300米自然岸段等区域。
此外,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生态保护红线分为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和市县级生态保护红线。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省政府审批;市县级生态保护红线由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原则是什么?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压线”,受到严格管控。即,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守得住是关键。
依据不同的生态保护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一区一策”管理。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以及农村居民生活点、农(林)场场部(队)及其居民在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进行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外,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及其它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确需在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进行下列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一是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二是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经依法批准、不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的配套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三是经依法批准的休闲农业、生态旅游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四是经依法批准的河砂、海砂开采活动;五是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六是其他经依法批准,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项目建设。
七、“触线”的开发建设活动有哪些?
对生态保护红线区最大的威胁,是开发建设活动。
为进一步落实上述管控要求,明确具体项目的准入管理,省政府办公厅于9月26日印发《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按照“一区一策”要求,实施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针对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同功能区,分别对生态保护与修复、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旅游配套设施及其他等5类项目进行细化。
对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的4个功能区从严管理,实行统一的项目建设准入目录清单,细化了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明确了准入的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所包含的类别,限定了现有农村居民生活点、农(林)场场部(队)及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所涉及的内容,并将自用住房的维修改造限定在“不超出现有用地规模”的前提下,以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必要影响。对于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按照“保护为主,限制开发”的管控要求,分别列出了7个功能区建设项目准入目录清单。
建设项目涉及到生态保护红线的将受到严格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不符合项目所在生态保护功能区准入目录清单的建设项目,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林地占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及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八、生态保护红线与百姓生活有啥关系?
生态保护红线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或限制建设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但为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居民正常生产生活,规定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农村居民生活点、农(林)场场部(队)及其居民可在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进行生产生活设施改造。《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也列出了具体项目类型。因此,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村镇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将得到有效保障,生活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