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旅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书场村八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担保人海南书场壹鑫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秀英区书场村9249.2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16)第005717号]。因被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书场村八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财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产的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