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6年3月2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陵水)食药监(食)罚〔2016〕8号}送达你处后,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缴纳罚没款,但至今也尚未缴纳。由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多次催缴无果,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陵水)食药监(食)罚催〔2016〕2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陵水)食药监(食)罚催〔2016〕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