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告刘兴策、雷建荣,第三人海南怡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拒收更正裁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0108民初18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6)琼0108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第9行中的从2016年3月9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补正为“从2016年4月10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