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系一起因排放污水超标遭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引起的行政案件,负责运营临高县污水处理厂的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不满万元罚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临高环保部门及县政府告上法庭。
据了解,2015年4月9日,临高县环境资源监测站对原告临高县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排放的污水进行抽样监测。同年8月4日,被告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以该污水抽样监测报告为依据,认定原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人民币1.1万余元的罚款。
同年9月,原告向临高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临高县人民政府经审核做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随后临高县污水处理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判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二中院依据海南省委和海南省高院对于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精神,集中管辖并提级审理此案。
海南二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9月26日,海南二中院在鹦哥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了两个巡回审判法庭,还在辖区东方市、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设有4个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以上地区环境资源案件将实施集中管辖、提级审理,均由海南二中院进行一审裁判。”
法院当庭没有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