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1日,廖某某在某商务服务公司租赁了一辆小轿车,租期一年。因资金紧张,同年9月,廖某某向老乡龙某某借钱,龙某某介绍廖某某向被害人阳某某借钱。为了方便抵押,廖某某到海口市南大桥附近伪造了一张假的行驶证。
同年9月13日,廖某某和龙某某约阳某某一起吃饭,廖某某拿出伪造的假行驶证给阳某某看,谎称租赁的小轿车为本人所有,并提出向阳某某借款32000元。阳某某同意后,先后分两次交付给廖某某32000元,并要求廖某某出具借条。
2012年2月,商务服务公司要对小轿车进行检修,公司员工和阳某某见面后,才得知廖某某的诈骗行为。之后,廖某某将手机关闭潜逃。
2016年3月2日,廖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抓获。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