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中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列雄在担任琼海市嘉积镇党委书记,琼海市委常委、琼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琼海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开发房地产项目用地、拆迁安置等工程项目上,接受琼海某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涛等十七人的请托,为这些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769万元、港币80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陈列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陈列雄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事前尚未掌握其收受贿赂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犯罪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