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某中学高三学生冯某某,因同学间矛盾纠纷纠集同学李某某、黎某某、汪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打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了解到4名嫌疑人此次犯罪属一时冲动,是初犯、偶犯,且都希望对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也积极联系检察机关主持调解。但因双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双方一直未达成和解。了解上述情况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下乡,面对面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交谈。在检察官真诚的沟通和感化下,被害人同意降低赔偿数额。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协议,4名犯罪嫌疑人当面对被害人进行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
该案经院检委会讨论对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院继续跟踪4名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及学习情况,并配合班级老师和家长进行帮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