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庭审宣判的双方当事人李某广与李某征是同胞兄弟,因李某征领取了弟弟李某广青苗补偿费3.35万元而未返还,弟弟李某广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城郊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征向李某广返还全部青苗补偿费。李某征不服判决,向三亚中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长山村将3.9亩水库田(又名可水田)发包给以李某征为户主的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户成员有李某召、李某征、李某广等全家六口人。在李某征及大哥李某召结婚分家后,其母亲将3.9亩承包土地平均分割给几人独立经营。
2014年4月,因西环高铁施工需要铺设临时便道,临时征用了李某广经营的可水田,李某广与施工方协商青苗补偿费为3.35万元。土地被征用后,李某征趁李某广因病离开村庄之机,利用其家庭承包户户主和李某广二哥的便利条件,于2014年7月与施工方负责人签订了《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领取了本应支付给李某广的青苗补偿费。
在该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征向三亚中院提交了五份《证明书》,欲证明施工方当时征用的土地为可水田旁边自己种的芒果地。庭审质证时,李某广对该《证明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法官向李某征释明伪造民事诉讼证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李某征仍坚称其提交的证据全部真实,三亚中院当庭决定将于庭后对《证明书》进行调查核实。
庭后第三天,李某征向法院递交了请求从轻处罚申请书,承认《证明书》系其伪造。三亚中院对其中两份证明书上的署名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证实《证明书》上的文字、签名、手印均系李某征伪造,连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也属欺骗所得。为此,三亚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决定对李某征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判决宣布后,法官黄学文还用安徽桐城著名的“六尺巷”的故事对兄弟二人进行了调解劝和:“钱财乃是身外之物,千金难买兄弟情!”法官还在判决书后附上了一封千字法官寄语,希望二人能冰释前嫌,重归于好。这在三亚中院民事判决上尚属首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