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而言,对网络安全重视不足、对虚拟空间治理缺位,仍是社会治理中的明显“短板”。从搜集公民信息的渠道,到随意出卖信息的“内鬼”,再到某些机构一触即溃的网络安全技术,种种漏洞出现在网络社会运转的各个层面,已成为新的社会公害。只有将虚拟空间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动员全社会群防群治、合作共治,才有可能真正解决这个重大问题。
站在更高层面上看,虚拟空间治理能力体现国家治理水平。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社会生活、社交往来乃至政府行政、商务合作,都将大量迁移至互联网,虚拟空间治理能力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建立起完备、严谨、科学、规范的治理体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虚拟空间治理纳入法治轨道,用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规范各类社会主体的信息搜集、使用和保护,全方位提升网络治理能力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