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贵司于2011年5月8日签订了《兴隆石化太阳河度假中心资产租赁补充协议(二)》,因贵司一直拖欠租金未缴,我司多次通知贵司按协议约定缴纳租金,截至公告发出前,贵司未派人与我司协商解决及缴纳租金等事宜,根据协议里的第二条约定,即租金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0万元,逾期不付,则该协议自动终止,我司将按协议约定收回位于万宁市兴隆石化太阳河度假中心东区范围内的全部资产。请贵司在2017年1月17日前派人来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搬出贵司的物品。如逾期,则视为贵司自动放弃场地内物品,由我司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处理。贵司所欠的租金,我们将继续依法追索。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集团海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1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