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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地税一稽处〔2016〕7号)应纳税款2,925,334.03元,滞纳金3,376,732.93元,共计6,302,066.96元,也不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阻止出境决定书》(琼地税一稽税阻〔2017〕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附件:《阻止出境决定书》(琼地税一稽税阻〔2017〕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7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