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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永华先生:根据2014年12月10日你与欧一忠签订的《结算清单》、《结算协议》、《内部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及同年12月11 日你与“海南正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你应将所持有的“白沙正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36%股份(出资额人民币180万元)变更登记至“海南正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年12月19日,你据之配合办理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手续。其后,经欧一忠和“海南正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促,你却不再继续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所涉手续。为此,现特向你发出本通知,请你继续履行以上相关协议,并在本通知登报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配合将上述股份变更登记至“海南正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特此通知。 通知人:欧一忠 海南正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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