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以及其它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等实行市场调节价;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等列入政府定价范畴。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定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内设)停车设施办理业务的社会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残疾人专用车辆;出租车辆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社会各界均可对该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3月17日前,将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寄送省物价局。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八楼;联系电话:65343370;传真:65201590;电子邮箱:hnsfgl@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