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东泰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已查封被执行人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滨江西路西南侧的面积45525.64平方米土地一块【证号:海口市国用(2008)第008115号】、面积39999.94平方米土地一块【证号:海口市国用(2008)第009358号】土地使用权进行现值评估,对上述土地的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