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某些单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偏轻,判处无期徒刑又过重,但由于缺乏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刑罚设置,只好就低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就高判处无期徒刑,导致罚不当罪。”蔡宁说。
“有期徒刑上限偏低、可适用的量刑幅度过小,还容易造成量刑失衡。”蔡宁举例说,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几万元就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数万元、数十万元就有可能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则是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才会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贪污、受贿罪犯的犯罪数额相差很大,所获刑期却差别不大,量刑轻重比例不够均衡,也不利于从严惩治腐败。”蔡宁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