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居民家庭名下在北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北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通知提出,降低住房贷款期限,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认房又认贷”的相关政策,居民家庭名下在北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此外,通知还要求,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北京市限购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