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购买者的要求:
购买者应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应具备良好财务状况。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的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二、不良贷款债权简介:
(一)工行秀英支行对海南大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
截止2017年2月31日,海南大印集团有限公司积欠秀英支行贷款本金36716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6年3月15日,秀英支行已向海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贷款担保情况:1、借款人全体股东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以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南大棒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40.36%的股权提供质押。法院已对我行提供的债务人相关财产查封、冻结。
(二)工行琼海支行对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
截止2017年2月31日,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积欠琼海支行贷款本金8276.58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6年2月19日,琼海支行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担保情况:1、海南大棒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大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以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南大棒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40.36%的股权办理第二顺位质押。上述资产法院已查封,冻结;另外法院还查封债务人名下的农业集体用地使用权14228530.02平方米和房产6100平方米。
(三)工行省行营业部对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
截止2017年2月31日,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积欠省行营业部贷款本金3184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6年3月15日,省行营业部已向海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贷款担保情况:1、抵押担保-以其拥有的230.68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169225.92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担保;2、质押担保-由大印保税物流公司以其拥有经营收入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3、保证担保-由海南大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大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院已对我行提供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四)工行省行营业部、秀英支行对海南中汇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
截止2017年2月31日,海南中汇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积欠省行营业部、秀英支行贷款本金59466万元及相应利息。
省行营业部、秀英支行分别于2016年6月6日和2016年11月2日,向海南省高院、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均已生效。贷款担保情况:1、抵押担保-以其拥有的位于海口市万绿园北侧230亩土地使用权为其在我行办理的相关信贷业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保证担保-浙江中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院已对我行提供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五)工行秀英支行对海南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
截止2017年2月31日,海南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积欠秀英支行贷款本金2995万元及相应利息。
秀英支行于2016年11月2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判决已生效。贷款担保情况:1、质押担保-以海南中汇宏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海南中汇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8%的股权进行质押;2、保证担保-海南中汇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法院已对我行提供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六)工行秀英支行对海南中汇宏基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
截止2017年2月31日,海南中汇宏基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积欠秀英支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秀英支行于2016年11月2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判决已生效。贷款担保情况:1、质押担保-以海南中汇宏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海南中汇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5%的股权进行质押;2、保证担保-海南中汇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法院已对我行提供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七)工行琼山支行对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
截止2017年2月31日,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积欠琼山支行贷款本金6748.23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5年6月26日,琼山支行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担保情况:1、抵押物一:位于河南固始县共计8070平方米房产;抵押物二: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1674.7平方米房产;抵押物三:位于海口市琼山区892.3平方米商用房及小区内6个地下车位;抵押物四:位于海口市2029.42平方米商铺和138平方米住宅;2、质押担保-为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产生的应收帐款;3、保证担保-相关个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法院已对我行提供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八)工行洋浦分行对洋浦通大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
截止2017年2月31日,洋浦通大木业有限公司积欠洋浦分行贷款本金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洋浦分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洋浦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已生效。贷款担保情况:1、抵押担保-以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内10000.29平方米工业用地及地上6100平方米建筑物的房地产及配套资产;2、保证担保-相关个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法院已对我行提供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
(九)工行省行营业部对海南博亚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债权。
截止2017年2月31日,海南博亚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积欠省行营业部贷款本金907.5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6年01月27日,省行营业部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已生效。贷款担保情况:抵押担保-位于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快速干道20公里处北侧海南博亚温泉酒店4-7层3004.42平方米的房地产。法院已对我行提供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
联系人:吴经理 联系电话:0898-65370383 65345074
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
2017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