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做调整,仍按0.60元/立方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