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镇江市级人民法院获悉,拥有“哆啦A梦”衍生形象在大陆地区著作权的上海某商贸公司,起诉镇江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商贸管理公司未经授权,于2016年1月4日至31日在共同经营管理的广场上使用“哆啦A梦”形象,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家被告侵犯了上海某商贸公司对“哆啦A梦”卡通形象所享有的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及其独创性和艺术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等相关因素,判决广场管理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