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在办理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同时,着重突出“补植复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督促涉案单位、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补植林木,恢复生态,并以此为据,提出从轻、减轻处理的意见。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唐某为达到占用农场土地进行种植的目的,于2016年7月下旬先后伙同犯罪嫌疑人邢某盗伐树木18株,蓄积量4.4469立方米。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环境恢复责任结合起来,积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治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最终,邢某、唐某亲属与农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
随后,检察官及时向案发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琼海市农林局通报本案情况,琼海市农林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工作机制。审查起诉期间,唐某亲属和邢某共同补种树木90株,经琼海市农林局检查,成活89株,成活率为98.9%。琼海市农林局检查验收通过后,检察机关结合本案情况,对唐某和邢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省检一分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不定期地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情况,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