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隆发橡胶有限公司:
海南億满实业有限公司:
陈定发、陈丽敏、陈定祥、李富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执行人儋州隆发橡胶有限公司、海南億满实业有限公司、陈定发、陈丽敏、陈定祥、李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陈定祥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农垦路4号(泰山大厦)下列22套房产:第十六层1604房、第六层606房、第四层402房、第十六层1602房、第十八层1803房、第十八层1804房、第四层403房、第十八层1806房、第四层405房、第七层702房、第十六层1603房、第三层305房、第三层302房、第十四层1404房、第十四层1402房、第十八层1802房、第十八层1801房、第十四层1406房、第十四层1403房、第十八层1805房、第十四层1401房、第十四层1405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110915、110916、110917、110918、110919、110922、110923、110924、110925、110926、110927、110929、110930、110931、110932、110933、110934、110935、110936、110937、110938、111042号);被执行人李富华名下的位于儋州市那大人民大道东路南侧的下列5套房产:36-37号、34-35号、30-31号、26-27号、28-2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106430、106431、106432、106435、106436号)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编号:海国房估[2017]字第004号】。如你们对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特此公告
联系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伍卓斌
联系电话:0898-66522795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