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艺翔与被执行人林玉、李奇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1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须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林玉、李奇龙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在王艺翔承包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热带作物农场位于美兰区三江镇江源村委会证号为海口市集有(2004)第003038号集体土地范围内占用的土地52.38亩所种植的经济作物等地上附属物清除,将土地归还给申请执行人使用。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