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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防治扬尘污染不力可追究刑责
  本报海口6月1日讯 (记者李磊)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保障海口市民公众健康,今天上午闭会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

  《办法》所称的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办法》从政府、部门、社会等多个层面明确了监管职责和防治义务。

  据悉,随着海口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施工、房屋拆除等活动已经成为海口市扬尘污染的重要成因。因此《办法》对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作了重点规范: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硬化道路、冲洗施工车辆、使用预拌(预制)材料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明确土方、垃圾、渣土等应当即时清运或者遮盖,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运输防止物料遗撒。

  对于扬尘较多的房屋拆除工程,《办法》还特别规定,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全程采取边拆边淋、洒水等防尘措施,未完全拆除前使用密闭防尘网围挡建筑物;爆破拆除前应采取内外喷淋、洒水等方式淋湿建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施工用地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地面硬化绿化等防尘措施。此外,《办法》还对绿化作业、环卫作业、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物料运输和堆放等活动的扬尘防治措施作出了规定。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扬尘污染行为,《办法》规定将对责任主体处以两千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原处罚额按日计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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