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实施路网、光网、电网、气网、水网(简称“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附后)。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五网”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的整体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审慎稳妥推进,及时总结经验,并就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情况,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在经济特区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实施;对实践证明不宜变通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