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现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海仲字第906号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康军与被执行人海口宝典地贸易有限公司仲裁一案。(2016)海仲字第906号调解书的内容为:被申请人海口宝典地贸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位于海口市青年路103号滨江花园A2幢106房的产权及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至申请人王康军名下,被申请人海口宝典地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前述义务,申请人王康军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康军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对上述房产及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现公告征询异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本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8号。邮编:570206;联系人:曹鑫;联系电话:0898-66742692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