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福金致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94556414,法定代表人:王承文):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国税三稽罚告〔2017〕5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事实依据:1.你公司接受紫金矿业集团(厦门)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金额合计110745288.16元,税额合计18826698.94元,价税合计129571987.1元,已抵扣进项税额18826698.94元,上述发票已被开票方税务机关证实虚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 你公司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1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价格合计320767170.23元,税额合计41699732.13元,已抵扣税额41699732.13元。经查,上述11份同号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际的进口单位或缴款单位不是你公司;且你公司既没有向境外单位付款,也未向检查人员调查取得的海关缴款书所列单位支付过款项,据此认定你公司2015年9至2015年10月已认证抵扣的11份海关缴款书是虚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3.你公司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5份,金额合计372018207.68元,税额合计63243095.31元,价税合计435261302.99元。经查你公司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凭据大部分为虚假;同时,检查人员发现你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部分收到货款,并且收到货款当天如数转汇出去。据此认定你公司存在虚开以上4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其他抵扣凭证11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415份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陈云 李婵惠 联系电话:(0898)66791067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8603室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7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