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佳耀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24140755,法定代表人:刘铁志):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国税三稽罚告〔2017〕6 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事实依据:你公司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6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合计85753198.26元,已抵扣进项税额85753198.26元。经查,上述6份同号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际填发日期均在你公司成立之前,实际经营单位和缴款单位均不是你公司;且通过银行账户查询,上述缴款书所涉及的进口货物货款及进口增值税税款你公司没有支付记录。据此认定你公司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认证抵扣的6份海关缴款书是虚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其他抵扣凭证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花 刘钊 联系电话:(0898)66791067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8603室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7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