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世锦联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24186040,法定代表人:符世锦):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国税三稽罚告〔2017〕4 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7年7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事实依据: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6份,金额合计137693842.11元,税额合计23407951.61元,价税合计161101793.72元。经查,你公司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申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共1228份,金额合计180174810.09元,税额合计23502720.02元,其中1226份货物名称为大米、水稻、小麦、玉米等农产品,金额合计178174946.85元,税额合计23162743.26元,占全部进项发票金额与税额的98%以上;而你公司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开具的1406份发票的货物名称为LCD屏、显示屏、导电布、电容触摸屏等电子产品;作为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同时,经检查你公司银行账户,你公司开具的14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货款未发现收款情况。据此认定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4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行为。2.取得济南盛旺饲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金额合计4399922.12元,税额合计571989.88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71989.88元。上述44份发票已被开票方税务机关证实虚开,不得抵扣进项,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6份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陈云 李婵惠 联系电话:(0898)66791067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8603室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7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