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海仲字第860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道与被执行人海南天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海仲字第860号裁决第一项内容为:海南天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海口市大同路二号海一物流中心一层1A26号房的房屋所有权及该房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办至王家道名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裁决内容对上述房产及对应的土地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