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尚洁源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24098702,法定代表人:莫月辉):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国税六稽处〔2017〕22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六稽罚〔2017〕23号)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一.你公司2015年8-10月期间申报抵扣3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合计7553424.10元,经查,3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为假票。你公司套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属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等规定,你公司虚开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依法应补缴增值税7,553,424.10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二.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三.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一. 经查,你公司2015年8-10月期间存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紫荆路9号12楼;联系人:张女士;电话:68534021)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