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梧桐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040562419620,法定代表人:卢忠):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六稽罚〔2017〕22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一.因你公司向河北盈荣贸易有限公司和重庆铸铭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2,829,613.28元,税额2,181,034.22元,价税合计15,010,647.50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公司已全部抵扣进项税额。该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三十七条规定处50万元罚款。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紫荆路9号12楼;联系人:马女士;电话:68534021)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2017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