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闲置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第十四条以及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海南龙森农业有限公司等公司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东府函﹝2014﹞154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海南绿藤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5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东府函﹝2014﹞155号),依法无偿收回以下12家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1.海南生园实业有限公司[证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64号]、2.海南省南部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证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63号]、3.海南龙森农业有限公司[证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67号]、4.海南思特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证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65号]、5.海南绿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证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55号]、6.海南淮泰农业有限公司[证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56号]、7.海南盛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证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66号]、8.海南神农绿丰有限公司[证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60号]、9.海南绿藤实业有限公司[证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61号]、10.海南绿阳康生态有限公司[证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59号]、11.海南华夏南部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证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58号]、12.海南沙农果业有限公司[证号:东方国用(罗带)字第0057号],以上12宗土地均位于东方市八所镇海榆西线东侧。 我局决定注销上述12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请以上公司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名下上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回我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交,我局将采取公告注销。
东方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