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2015年11月19日起对你公司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5份,金额合计372018207.68元,税额合计63243095.31元,价税合计435261302.99元。经查你公司存在虚开以上4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福金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5份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以上应缴罚款共计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云 李婵惠, 联系电话:(0898)66791067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8603室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7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