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三稽罚〔2017〕5 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经我局2017年3月14日起对你公司2015年6月23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你公司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6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合计85753198.26元,已抵扣进项税额85753198.26元。经查你公司2015年7至11月认证抵扣的6份海关缴款书是虚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以上应缴罚款共计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林花 刘钊 联系电话:(0898)66791067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8603室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7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