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意见规定,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院长、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意见严格限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仅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等8类案件及有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要求讨论案件聚焦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问题。为落实司法公开原则,意见规定,除法律明确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除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当事人、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所有案件一律实行随机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