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1998年10月22日取得的海国用(98)第111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琼海市泮水乡石砪湖,面积为56060平方米(84.1亩),用途为岩石制品厂,属于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与《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将采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置该宗土地。
如有异议,请你公司在接到该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辩及听证申请,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交申辩及听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
琼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