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泮水乡石砪湖地段的56060平方米土地(合84.1亩),证号为海国用(98)字第1112号,用途为岩石制品厂,1998年10月22日登记发证。根据《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该宗地核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即你公司应在1999年10月22日前开工建设。
你公司自1998年10月22日登记发证以来,未办理规划及施工报建相关手续,宗地上存在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仍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我市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属于企业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琼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