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次强制执行活动缘起一宗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被执行人符甲是申请执行人福山某冷冻食品商行的雇工,主要负责代为经营商行,送货并代收货款。符甲在雇佣关系结束与福山某冷冻食品商行的经营者符乙(化名)结算时,因不能说清47万元货款的去处,故将该笔货款转化为借款,并向符乙出具47万元的借据,并承诺随时履行。因符甲一直未履行,被福山某冷冻食品商行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判决符甲向福山某冷冻食品商行支付拖欠的货款。因福山某冷冻食品商行在二审庭审中自愿减让10万元,故二审最终判决符甲向该商行支付拖欠的货款37万元。二审指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因符甲拒不履行,福山某冷冻食品商行申请澄迈法院强制执行。
经调查,澄迈法院发现符甲名下也注册有一间冷冻食品商行,而此时福山某冷冻食品商行的经营者符乙也向该院举报符甲名下的冷冻商行近日刚进了一批价值几万元的冷冻食品。澄迈法院接到符乙举报的财产线索后,立即派干警乔装成冷冻商品批发商前往符甲的商行调查。在确认符甲的商行确实储存有大量冷冻食品后,澄迈法院随即多次联系符甲责令其申报财产,符甲明确表示其并无任何财产可履行,并表示对生效判决不服正在申诉。在澄迈法院责令其提交申诉证明时,符甲表示法院对其申诉并未立案。
该案经合议庭合议,一致认为应当对符甲名下冷冻商行的冷冻食品进行强制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