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江帆与被执行人梁康华、海南海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梁康华名下位于海口市新埠岛西湾别墅C-10的别墅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证号:海口市国用(2001)字第47357号]。现本院拟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