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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

  出台《办法》是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办法》强调放管结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制度氛围

  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办法》强调明确部门执法权限,厘清监管职责

  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

  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办法》提出,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协调职责。

  规定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本版制图/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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