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正受理林永菊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东方国用(2004)第523号]补办宗地档案地籍调查事宜。该宗地位于八所镇东方大道南侧,土地面积为218.5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经实地调查,该宗地四至为:东至赵凤荣,南至林燕,西至公路,北至3.6米路,坐标为:J1(X114047.123、Y21369.946), J2(X114043.924、Y21380.542),J3(X114025.674、Y21375.257),J4(X114028.872、Y21364.211)。 凡对该宗地权属有异议者,请将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材料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送至我局地籍岗,逾期未提出异议,我局将按规定为该宗地出具宗地坐标图和办理宗地档案资料。
东方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