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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
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
  本报海口9月6日讯(记者金昌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通知》指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旨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要为公益诉讼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同时应当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排除、抵制公益诉讼的不当干预,将相关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和党政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要完善行政信息共享机制,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要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保障力度,将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通知》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通知》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诉前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不应以各种理由推托、延迟落实和反馈。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诉行政机关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应诉工作,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

  《通知》强调,行政公益诉讼利于倒逼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促进行政机关从源头上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对行政公益诉讼个案的剖析和类案的研究,善于从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度漏洞,完善管理,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切实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日常联系沟通工作机制,及时互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情况,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坚持司法监督纠错和自我纠错相结合,共同推进我省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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