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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本报海口9月20日讯 (记者邵长春)《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经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基础测绘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拆除、侵占。擅自移动、损毁、拆除、侵占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进行地下管线测量,不汇交地下管线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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