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广安堂药业有限公司
海南福尔投资有限公司
林燕萍女士:
依据已生效的(2017)琼01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我司与你们在2005年3月10日、2005年5月12日、2005年10月15日和2015年元月5日签订的海口市龙昆南路24-1号(货仓商场)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已经法院判决解除。由于你们四被告在(2017)琼01民终977号司法文书于2017年7月30日前生效后,我司主动联系不到你们四被告,只好通过你们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钟敏律师沟通并转告你们四被告履行已生效的司法文书,同时我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海口市龙华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2017)琼0106执3423号。为保护我司的权益,现通知四被告在本通知登报后3天内前来我司办理(货仓商场)交锁匙及清理有无欠水、电和修复你们使用商场时改建的地方等事宜。如果四被告在本通知登报后,不来办理移交手续,我司视四被告放弃该权力,到时我司将派律师和公司员工一同请开锁大师开锁,收回我司租赁给四被告的货仓商场。特此通知
原告:海口富糠商贸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