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46004039679562X,法定代表人: 覃星龙):
我局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琼国税八稽通﹝2017﹞17号)公告送达。经检查确认,你公司已失联走逃,存在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情形, 18户受票企业转给你公司的货款存在资金回流,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76份,发票金额29833467.38元,税额5071689.07元,价税合计34905156.45元。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业务的真实性。逾期不提供,我局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八稽查局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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