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借款人吴挺良与我行于2013年9月2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100588050808),我行已按约向吴挺良提供贷款,鉴于吴挺良目前已违反《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38.1.3条的规定,且我行已于2017年10月17日向你们正式公证送达了我行《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至今仍未还款,现我行主张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到期日为《海南日报》刊登本公告当日),请立即归还如下债务:所有贷款本金¥311,547.8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具体计算方法:截止至2017年10月19日,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311,547.86元,利息2,209.36元,罚息3.83元,复息5.88元;2017年10月19日至借款人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100588050808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2017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