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民政、吴志媛、胡吉友与被执行人海南祥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货运大道1号(现为椰海大道11号)“祥昌花园”(现名“丹玺琉泉”)B3栋别墅1-3层102房、D2栋公寓楼2-3层D2-A-01房、D3栋公寓楼4-6层D3-B-05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潘民政、吴志媛、胡吉友名下。现公告征询异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