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福运祥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94553002,法定代表人:罗五庭):
我局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国税八稽处﹝2017﹞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八稽罚﹝2017﹞7号)公告送达。经检查确认,你公司于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认证抵扣的89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购货人与各省海关协查回函中同票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购货人不一致。据此,我局认定上述89份缴款书是虚假的,你公司以89份虚假缴款书申报抵扣税款11,686,167.36元的行为是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税款11,686,167.36元及滞纳金,并处以50万元罚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美兰区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处理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海口市海甸二东路国税大厦1203室;联系人:陈先生 左女士;联系电话:66161962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八稽查局
2017年11月16日

